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的期限泰安公司企業法律顧問風險防范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的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2條劃定,損害賠償調解的期限為30日,公安JG以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
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致殘的從定殘之日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劃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的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2條劃定,損害賠償調解的期限為30日,公安JG以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
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致殘的從定殘之日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劃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越日開始計算,劃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越日為期限的z后1日,期限z后1日的截止時間,以休止業務流動的放工時間為截止時間. 調解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連續計算調解次數和時間。
當事人或者代辦署理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調解時限間斷。
當事人在調解期限不參加調解,又不講演公安JG或者未經公安JG同意延期調解的,調解期滿后即終結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