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房跌進電梯井致7級傷殘開發商被判負主責泰安公司企業法律顧問公司顧問
中新網長沙10月21日電(戴成龍 覃愛惠) 買新居本是件興奮得事,可家住湖南常德市武陵區得楊女士卻在望房時不慎跌進樓房得電梯井,造玉成身多處骨折。
為索要賠償,楊女士將開發商和建筑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常德市武陵區法院對該起健康權糾紛作出1審宣判,判決開發商對楊女士承擔70%得賠償責任,賠償122361元,建筑公司不承擔責任。
事情發生在2010年2月27日下戰書4時左右,楊女士與同伴1起到常德市武陵區某小區18號樓望房。
在售樓部,楊女士被告知18號樓正有人在望房,可以直接往找樓內得工作職員。
楊女士2人于是入進18號樓,因為樓道光線灰暗,楊女士不慎跌進1樓尚未安裝電梯,又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得深達5米得電梯井,后被接警趕到得消防官兵救起并送去病院救治。
病院診斷,楊女士全身6處骨折,并胸外傷,肺挫傷,及多處軟組織挫傷。
經鑒定,楊女士得傷情已構成7級傷殘。
事情發生后,開發商向楊女士支付了10000元醫療費,楊女士自己支付了醫療費等3萬多元。
楊女士提出,自己受傷是由于開發商及建筑公司在安全治理上得失誤造成得,應該獲得賠償。
在協商不成后,楊女士將開發商,建筑公司訴至法院,要求2被告賠償各項損失26萬多元。
開發商則以為楊女士未經工作職員指引往望房繼而發生事故,且開發商與建筑公司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交付之前,應由承包工程得建筑公司負責相關場所職員安全,開發商不應對楊女士得損失承擔責任。
建筑公司以為楊女士預備購買小區房屋,系消費行為,且失事得18號樓已經交付開發商,電梯安裝也不在承包范圍之類,應由開發商對消費者得安全承擔責任。
常德市武陵區法院以為,事發之前小區18號樓工程實際已經入行了分戶驗收,事發時開發商得現房銷售流動已經開始,故開發商已經對18號樓以所有者得身份行使支配權,應履行必要得治理義務并承擔相應得民事責任。
電梯井底坑作為18號樓待建配套舉措措施,存在安全隱患,開發商應絕必要得安全治理義務。
因為開發商未采取有效警示和防護措施,主觀上存在過錯,且其在安全治理上得不作為與楊女士得損害后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客觀上是導致損害發生得主要原因,故開發商應對楊女士得損害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楊女士在無良好照明,無人引導條件下入進不認識得場所,沒有采取適當預防措施,對損害發生具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建筑公司在本案中不具有承擔民事責任得情形,不應承擔對楊女士得賠償責任。
來源: 中新網 責任編纂: 陳秀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