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醫療保險周轉金和預支金帳務處理有關題目得通知泰安公司企業法律顧問公司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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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醫療機構: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用度結算暫行辦法》,醫療保險費實行后付制。
為緩解定點醫療機構得資金壓力題目,在醫改初期,將從企業大病調劑金中給定點醫療機構借支醫療保險周轉金,今后將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支情況,從統籌基金中給定點醫療機構1定數額得預支金。
按照《社會保險基金會計軌制》,《病院會計軌制》,現就醫療保險周轉金和預支金得帳務處理有關題目做如下劃定: 1,大病調劑金借支醫療保險周轉金得帳務處理 1.市社保中央撥付周轉金 借:其他應收款 貸: 存款——大病調劑金 2.醫療機構收到周轉金 借: 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2,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預支得帳務處理 1.社保中央撥付預支金 借:暫付款——暫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貸:支出戶存款——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存款 2.醫療機構收到預支金 借: 存款 貸:預收醫療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