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金融資產治理公司債券和再貸款利息支付問題得通知泰安公司企業法律顧問泰安公司企業法律顧問
關鍵詞: 泰安公司企業法律顧問
關于金融資產治理公司債券和再貸款利息支付問題得通知財金〔2001〕261號中國華融資產治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治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治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治理公司,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根據國務院確定得原則,為加強對金融資產治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得經營治理,樹立資產公司良好得對形狀象,現就資產公司債券和再貸款付息問題重申如下:1,資產公司應以處置,歸收不良資產得現金凈收進(處置收進扣除核定得用度,下同),依據發行得金融債券和再貸款年利率2?25%,每年按季計算并向有關銀行據實支付債券和再貸款利息。
2,資產公司支付利息得順序為:先支付國有獨資貿易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債券利息,再支付人民銀行再貸款利息,若有剩余則回還債券本金和再貸款。
3,資產公司當季現金凈收進若不足以支付債券和再貸款利息,資產公司計為應付利息,相關銀行計為應收利息。
財政部2○○1年十仲春6日
轉載: